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最新公示 唐山一家美容院被罚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拉诺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拉诺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9BY4J98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401楼B南-1号二层 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内容关于唐山市路南拉诺美容院在“大众点评”网站上使用具有“排毒养颜”功效的医疗用语发布化妆品广告。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美容院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店内经营场所产品展示柜上摆放有被举报的化妆品“御纤禧清姿秀丽臻享套盒”,初步核查产品包装上的功效与大众点评网站中宣传的功效不符,现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经查,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服务业务,为扩大销售量,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 注册了名称为“拉诺密码皮肤管理美学社”的店铺,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APP 店铺中使用了产品功效为“排毒养颜”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用于宣传 “御纤禧清姿秀丽臻享套盒”化妆品,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中,其包装、标签中产品功效是“清润质地,呵护肌肤,水润干燥肌肤,使肌肤清泽滢润,使肌肤光滑细腻”,并未有标注“排毒养颜”功效字样。经当事人提供的网页制作收据上显示,2024 年11月2日,当事人委托路南区印德优图文广告部制作了此条化妆品的广告,制作费用500 元,直至我局2025年3月3日检查时,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的化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停止了上述广告推广活动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的详细情况; 3.被举报的化妆品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产品信息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7. 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详细情况。 8. 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食品时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5年4月3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10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任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的情节。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