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其中:用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电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用气价格(指管道天然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下同)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用热价格按当地居民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独立计量,对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
三、养老服务机构可持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的水电气热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自申请办理成功后执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非直供的,物业等非直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再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