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盗采,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持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各类矿产资源。
二、制定出台《遵化市防范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常态化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巩固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成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围绕无证非法采矿、持证露天矿山非法采矿、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挖砂毁地四个方面重点任务,严格落实《遵化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强化矿产资源监管治理具体措施》,依托“3361”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的常态化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非法违法行为有监管、失职渎职有问责,实现“盗采绝迹、违法清零”目标。
三、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证开采或采矿证到期后,未经批准延续或已决定关闭后仍继续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持证矿山超层开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各种工程项目变相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挖砂毁地等违法行为。
(五)以河道清淤、河道治理工程为名,擅自挖取砂石行为。
四、对以下行为人视为共犯,在案件办理时,将依法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关于共同犯罪共同违法的相关条款。
(一)以明显高于正常承包价格,将土地租赁或变相租赁、发生非法盗采的土地(山场)承包经营者。
(二)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它方式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人员。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盗采行为,仍提供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的所有权人及操作人员。
(四)为非法盗采行为提供看路、通风报信等行为的人员。
五、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遵化市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五万元;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十万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315-6612133
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