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规[202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重新修订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校车费4项;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费2项(见附件)。
二、收费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并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收费过程中必须据实结算,不得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三、收费管理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严格规范审批权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实行项目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未经授权,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二)严格落实公示制度
学校必须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减免措施、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切实强化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支出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必须全额转交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相关费用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严厉打击违规收费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检查、问题通报、风险预警、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深入做好宣传解读
各地要拓展政策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和家长知晓度。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政策培训。在依法依规收费时,必须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要求解释清楚,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严禁在收费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学生和家长敷衍应付、态度蛮横或拒绝解释。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