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交通局制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12-20 23:0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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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
主要内容
       (一)合乘的定义和性质
       1.合乘的定义。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合乘的性质。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3.合乘的主体。明确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的规定
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及相关事宜的服务发起规则、出行计划发布、平台发布限制、车辆规格要求、服务频次限制、成本分摊规则等内容。
       (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规定
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出行服务与管理中的信息安全保护、信息真实性与协议提供、 服务次数、 费用计算等内容。
       (四)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
明确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以及合乘各方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义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制定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一种新兴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不规范、非法营运现象时有发生等,亟待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为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正规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8194;工业和信息化部&#8194;公安部&#8194;商务部&#8194;市场监管总局&#8194;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参照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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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
       为规范唐山市范围内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8194;工业和信息化部&#8194;公安部&#8194;商务部&#8194;市场监管总局&#8194;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当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第二条&#8194;&#8194;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条&#8194;&#8194;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第四条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发布信息寻找同路的乘客,不得基于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应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的合乘出行需求,不得在不同合乘平台发布。
       (四)合乘出行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区域或县(市、区)域内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其中有跨县(市、区)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
       (六)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含起租费、低速等候费、空驶费、夜间收费、预约服务费、大件行李费等非直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所有合乘者支付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本运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路桥费等通行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理分摊。
第五条  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合乘平台应当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乘客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出行信息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二)合乘平台应当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次数。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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