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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中央、省属驻唐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