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馆馆藏珍贵档案 反映唐山解放初期土地政策
环网 发表于:2016-10-17 09:1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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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馆馆藏珍贵档案 反映唐山解放初期土地政策

市档案馆馆藏珍贵档案 反映唐山解放初期土地政策


  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的命脉,土地政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唐山解放后,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唐山市档案馆馆藏唐山解放初期有关土地政策的珍贵档案。
  1950年6月25日,唐山市政府指示各区公所、村(街)公所,唐山市土改工作已告结束,为了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快速发展,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的使用权应确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民字第66号指示精神,特决定颁发市郊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填写办法。
  1952年1月,唐山市政府颁布《唐山市使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唐山解放后,各项建设发展很快,因此有不法商人趁机无限制地抬高地价,直接影响着城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障城市各项建设之需要,合理使用私有土地,防止土地所有人趁机抬高地价,影响城市建设,特决定制定《唐山市使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共11条。《办法》规定:凡公私企业及各项建设需用自有土地者,应备文说明建设种类、建设计划、用地位置、面积及土地状况等,送经人民政府审核;工厂企业建设经政府批准,其所需占用之私有土地,得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评价决定征购还是征租,地户不得任意拒绝,因建设占用农民土地后,由区、村(或街)政府尽量组织与扶助其进行其他生产;凡属兵营、军、政、文化机关、国有仓库、国公立学校、农场、体育场、公园、公墓、道路、桥梁、河防以及重要公益事业,占用私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征购。被占用土地上有原所有人修建的房屋,占用者应以当时公平的价格购买或补偿迁移费;被占用土地上有原所有人培植的树木,应由占用者出价购买,其树木如无碍建设,不得任意砍伐;被占用土地上之私人的水井,应由占用者出价购买;被占用土地上之私人坟墓,应由占用者给付应当迁移费,如坟主无法另觅坟地,可呈请该管区政府许可,迁入公墓,但无主之坟,得由占地者报经该管区政府许可方准迁移;被占用土地上有未收获之农作物,等原主收获后再行建设,如因建设紧急需要,应由占用者按农作物投资或收益出价补偿。
  1953年2月,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旗地处理的公告》: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合理地使用建筑土地,对本市的旗地处理,经请示上级政府批准,根据本市具体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土改时已确定产权,并持有土地证者,解放前旗地变民地,持有买契已照章纳税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不论年代远近,变动情况如何(如过期、典当、不合法买卖等)凡属旗地均一律收归国有,但保留现持业人的使用权,由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旗地上之建筑物,有自建契者和无自建契者如何取得产业证明等也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旗地由人民政府财政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承认其使用权,但不准典、卖、转让、赠与或随意建筑及破坏等情事,当国家需要时,使用户得无条件交还。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几千年来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过渡时期,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唐山市档案馆向社会征集有价值的档案资料,联系电话:28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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