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关于李笑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2017年4月19日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中共唐山市委常委会议(2017年4月10日)研究同意,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经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
李笑利同志任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研究室主任职务;
刘海峰同志任研究室主任,免去其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马进同志任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免去其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志安同志任委员学习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伟同志任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免去其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周彦东同志任农业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市政协副秘书长职务;
童运梅同志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市政协副秘书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