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gongahi 发表于:2019-4-25 08:3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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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现将本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庆83号,项目总投资40万,环保投资14万元。项目总占地4455.28m2。项目建成后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
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办公楼。主要设备液压闸式剪板机、液压板料折弯机、摇臂钻床、等离子数控切割机、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二保焊机、自动埋弧焊机、气割机、自动焊接系统、焊烟净化器、预拱机、检测设备、醇基锅炉、低氮燃烧器、喷漆房、VOCs净化装置等。
2018年11月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22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二、工程变动情况
工程无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该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 废气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醇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等离子切割机、二保焊机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
醇基燃料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通过干式漆雾过滤箱+一套活性炭吸附箱+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等离子切割机、二保焊机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通过8台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2、废水
该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锅炉排水,生活污水同锅炉排水一同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唐山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该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剪板机、折弯机、摇臂钻床、预拱机、等离子切割机、风机等产生的噪声。该项目采用将产噪设备均置于封闭的钢结构生产车间内,设备基础加装减震垫等减振措施进行减噪。
4、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固废及职工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剪板、切割工序(剪板机、等离子切割机)产生的边角料;焊接工序(焊机)产生的废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
危险废物:机加工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液压油,用耐腐蚀容器分别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喷漆房干式漆雾过滤箱,活性炭吸附箱产生的废活性炭,分别使用塑料膜包装;UV光催化氧化装置产生的废灯管,使用纸箱收集,均暂存危废间,定期送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理。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袋装化,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防渗
生产车间、仓库等地面全部采用水泥硬化处理;危废暂存间地面和裙角均进行了防渗处理;醇基燃料(甲醇油)储罐下方设围堰采取了防渗处理措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期间,生产负荷100%,满足验收规范要求。
1、 废气
经检测,该项目喷漆房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6.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10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18mg/m3,排放速率≤0.51kg/h;喷漆房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0.7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浓度最大值为0.20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要求,即非甲烷总烃≤60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醇基锅炉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折算浓度最大值为9.5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为22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为58mg/m3,满足《唐山市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即氮氧化物≤8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58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即无组织颗粒物≤1.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63mg/m3,无组织甲苯浓度最大值为0.0525mg/m3,无组织二甲苯未检出,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边界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2.0mg/m3,甲苯≤0.6mg/m3,二甲苯≤0.2mg/m3;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2.5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经检测,废水总排口pH范围为7.14-7.48,COD日均值的最大值为45mg/L、SS日均值的最大值为22mg/L、BOD5日均值的最大值为9.0mg/L、氨氮日均值的最大值为1.80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唐山市北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即pH:6-9,COD≤500mg/LSS≤400mg/L,BOD5≤300mg/L,氨氮≤45mg/L。
3、噪声
经检测,该项目东侧、北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2~59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0dB(A);南侧、西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66~68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70dB(A)。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剪板、切割工序(剪板机、等离子切割机)产生的边角料;焊接工序(焊机)产生的废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
危险废物:机加工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液压油,用耐腐蚀容器分别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喷漆房干式漆雾过滤箱,活性炭吸附箱产生的废活性炭,分别使用塑料膜包装;UV光催化氧化装置产生的废灯管,使用纸箱收集,均暂存危废间,定期送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理。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袋装化,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总量控制要求
该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002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005t/a,COD排放总量为0.011t/a,氨氮排放总量为0.0004t/a,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排放量:二氧化硫0.078t/a,氮氧化物0.062t/a,COD 0.061t/a,氨氮0.011t/a。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检测结果,该项目各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排放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限值要求。
六、验收结论
该项目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检测报告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结果,该项目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
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相关的资料后可上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索取《唐山市天元电子称重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电子汽车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整本文件与验收组验收意见,提出环保相关意见,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联系电话),您的意见和建议将作为建设单位必要的技术补充与完善内容,感谢您的参与!
联系人:郭力峰  联系电话:1771777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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