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7-9 08: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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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鼓励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 号),制定本
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金融办作为全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1.在唐山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唐山市内的企业;
2.2018—2020 年度在境内主板或中小、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以及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150 万元。本地企业上市采取分段奖励政策,其中,企业向河北证监局申报材料,进入辅导期后,奖励50 万元;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50 万元。
2.对在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3.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采取分段奖励政策,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全部材料上报券商内核后,奖励30 万元;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30 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奖励40 万元。
4.对首次在石交所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20 万元。
5.对转入到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四、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地金融办或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唐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
2.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关于申请唐山市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报告;
4.在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
(1)申请第一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河北省证监局受理企业上市辅导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申请第二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材料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申请第三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5.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需提供
(1)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原件及译文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2)境外首发上市融资相关证明文件。
6.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
(1)申请第一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证明材料和上报券商内核的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券商公章);
(2)申请第二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第三阶段奖金的企业,提供《关于同意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
7.在石交所挂牌企业需提供挂牌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金融办或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市金融办报送关于企业申请唐山市上市奖励资金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支持意见。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出具的支持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1.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2.企业所在地金融办或上市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导企业上市挂牌情况。
3.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1.同一企业单位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
2.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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