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围绕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强医疗保障服务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药师)医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营造诚信守法光荣、失信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了《唐山市医疗保障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1、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机构(人群)在今后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机构(人群),申请办理业务时,该局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2、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要加强教育,促进整改。
3、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医保基金预付待遇,已预付的予以收回,暂停医保结算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并将失信信息录入医保信用管理系统,实施重点监管。
4、医保医师(药师)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对医保医师(药师)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暂停或解除其医保医师(药师)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不接受再次成为医保医师的申请。
5、参保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对参保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点监管、审核其就医购药情况,一年内降低1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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