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B车主注意!5月1日起,机动车不符合这项标准将强制报废!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15 07:4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2917
2020年5月1日起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将强制报废近日,河北省出台最新条例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1月1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根据该条例,我省将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
775e585eee6dcce50b0341836f99e2e0.jpg
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政府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鼓励海铁联运。对不符合我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将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同时,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f9acd016c68e8a6073ce58f0efdd83f9.jpg

我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我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京津冀三地对排放监测等信息实现共享

条例提出,我省将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京津冀三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同时,三地将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最高罚款50万元

按照本条例,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2001-2021 唐山信息港 http://www.tsxxg.com冀ICP备16001780号-4
首页联系我们客服微信:14369595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