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唐山市城管执法局在《唐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唐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jgyc@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20年6月27日,联系电话:0315-28351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市民和运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唐山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现阶段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支持原则。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车辆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构建安全、便捷、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二)市场配置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有序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城市人口规模、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我市现阶段允许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暂定为4万辆,以后随着城市发展需求及承载能力适当调整数量。强化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共同维护正常运行秩序,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第二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五条 在市中心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应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不得收取押金,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每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备1名运维技术人员。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规划,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投放车辆的区域及规模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量、分布区域、用户量、车辆停放、运行、维保、淘汰等动态信息应与各管理部门实时共享。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停放秩序和车辆维护管理,及时淘汰老旧车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方便、停放有序,在各个停车点间合理调拨自行车,确保满足市民租赁需求。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第八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自行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具备规范车辆定点停放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并能通过技术手段约束用户将车辆停放到规定的停车位。
第九条 运营企业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利用城市道路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同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十字路口、公交站点、商业步行街等特定的区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的,应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停区域。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应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及时处理投诉。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相关消费纠纷投诉。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运营模式、车辆投放区域及数量、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车辆规范停放电子设施设置说明、运营动态信息共享方案等材料。既有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自此规定出台2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建立退出机制,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使用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并完成所有后续工作,同时向监管部门反馈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自觉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运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占用市级直管道路、公园广场,压占绿地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编制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运行和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定城市道路及两侧的停放点及禁停区域;查处违规占用便道、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查处使用者骑行过程中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违法载人等行为;会同网信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运营企业规范经营。
第二十条市 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监管,抓好舆情监控和宣传引导,防止炒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属地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指定属地统筹协调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细则,参照市级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造成乱摆乱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管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处罚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超量投放、未申请备案、未签订管理承诺书、未在唐山市注册法人企业、车辆不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未按规定退出市场、收取押金、运维人员不足、车身存在小广告、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泄露、未建立投诉受理平台的运营企业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运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唐政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