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字〔2020〕1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督导、围绕中心、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基本原则,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建强督学队伍、落实条件保障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市级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合力打造唐山教育事业发展高地,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全面完成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机制及人员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适合唐山实际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督政方面,完善对县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在督学方面,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定标准,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
——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统筹组织实施、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学校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调整充实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同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市教育局总督学担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建立和完善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置。
2.健全完善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按照《意见》和《方案》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安排部署,配备与教育督导职能相适应的人员,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市教育局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落实,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设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根据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全市统一教育督导机构名称,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均以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命名。
3.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全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解决问题,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安排落地落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及省相关制度要求,拟定我市配套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教育督导清单。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同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督导工作,决定当年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督导结果公布和运用等重点事宜,确保教育督导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完善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议事规则,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员单位要安排专门处(科)室和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按照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按时反馈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工作情况。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开展组织教育督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履行应尽职责。
5.强化教育督导机构分级指导。教育督导机构实行同级政府领导和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上下衔接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6.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持续开展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执行办学标准、落实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教师编制待遇、保障学校安全、规范使用教材、实施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等内容。加强和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督导评估,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每年适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督办教育突发应急事件。
7.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及省督导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制度,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教材管理、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对幼儿园的督导突出公益普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突出优质均衡,对普通高中的督导突出特色多样化,对职业院校的督导突出提升规范办学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市县教育督导机构以3~5年为一个周期,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实施一轮综合督导。开展学校校(园)长任期内履职评价,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实现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挂牌督学对指定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挂牌督学常态化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教育督导机构要指导市属高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中小学自评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要分级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8.加强和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构建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依据国家和省标准,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定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适时调整。积极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加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监测,开展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探索在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加强教育评估监测结果应用,切实提高教育评估监测实效。
9.优化和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健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意见征询、过程参与、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促进教育督导提能增效、提质减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督导方式,推进教育督导评估指标动态监测常态化。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10.完善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包括评估报告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安排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11.规范反馈制度。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12.强化整改制度。切实维护督导的严肃性,坚持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聚焦解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建立教育督导任务台账。健全督导限期整改制度,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办单。被督导单位要针对反馈问题全面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报告。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
13.健全复查制度。建立督导事项“回头看”机制,实施“销号式”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和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落到实处,防止问题反弹。
14.落实激励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评比达标表彰(表扬)活动相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15.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安排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探索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参与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强化督导结果约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县级政府的约谈,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会同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校的约谈,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单位,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对被约谈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16.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进行总结推广和通报宣传。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17.压实问责制度。落实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审批部门要依据处罚决定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科学运用教育督导结果,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抓好整改,严重的要作出处理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提出考核评价及问责意见建议,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审定。建立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主体的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督政问责方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督学问责方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被督导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评估监测问责方面,建立教育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社会公开通报机制,强化对被监测和评估对象的问责监督。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18.配齐配强各级各类督学。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研究修订《唐山市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创新督学聘用方式,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市督学。市督学数量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市县要根据当地各级各类学校数、学生数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相对稳定的督学队伍。落实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的法定要求。原则上,县级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在校生1800人以上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应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在认真做好在职人员选聘的同时,探索从退休时间不超过5年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超过5年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
19.建设高水平教育督导专家库。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市级设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6个类别及相关领域的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选聘各级各类教育及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增加教育督导评估人员中专家占比。教育督导专家参照市督学管理,定期遴选聘任。
20.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市县应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加强督前培训、项目培训和新任督学岗前培训等专业化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参训情况纳入督学履职情况考核范围。为了提升督学专业发展空间,具有校长职级的督学,正常晋升职级;具有教师职称背景且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督学,正常晋升职称。积极探索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
21.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市县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和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落实退出机制。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22.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严格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配套性政策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职,依法督导意识和责任。
23.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落实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4.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进程。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依托河北省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数据并联和监测预警,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25.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理论、政策、制度和工具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和理论支撑。为培养壮大教育督导骨干力量,督导人员应积极参与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的教育督导改革系列研究和培训活动,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及学习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强化学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听取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教育督导工作,解决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按照《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评比达标表彰(表扬)活动相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安排,提高社会知晓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重要成绩,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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