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凤凰英才公寓服务人才作用,规范凤凰英才公寓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凤凰英才公寓(包括外国专家公寓、青年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的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坚持统筹管理、高端优先、公开公平、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市人社、财政、科技、住建、公安、教育、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人才公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人才公寓配租、合同签订、公寓使用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类型及保障事项
第七条 人才公寓根据建设与筹集方式分为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配套建设、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房屋改建、政策性住房转化、市场租购等。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并与运营单位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其他类型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运营单位。
第九条 人才公寓保障各类人才的面积为:A类顶尖人才140-180平方米;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100-140平方米;C类省级领军人才80-100平方米左右(含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人员);D类市级领军人才60-80平方米左右(含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人员);E类高级人才(含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50平方米左右。以上面积为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条 租赁人才公寓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由承租人按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的50%缴纳,其余50%即租金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担负70%,剩余30%部分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中央、省驻唐单位按照《中央省驻唐单位纳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范围实施办法》〈唐财社〔2022〕1号〉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经费保障形式担负。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由承租人按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自行缴纳。
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第13条“青年人才倍增政策”待遇的人才,不享受同级财政的租金差额补贴政策。
市场租金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确定。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施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分配”。社会力量筹集的人才公寓,应接受属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筹集进度,组织分配工作。各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属地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投资、合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区指定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属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配建、房屋改建的人才公寓,其分配办法应报属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向各类人才发放人才公寓配租资格证明,标明人才类型和保障面积,用于办理人才公寓配租事宜。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可面向个人配租,也可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面向个人配租的,以户为单位,由人才以本人名义或家庭名义提出申请;人才本人或其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夫妻两人均为人才的,按照“就高适度上调”的原则分配住房。
面向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人才类型等基本情况,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持有市、县(市、区)人才公寓配租资格证明的人才配租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配租人才公寓后,各类人才应与人才公寓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用人单位、市或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协议。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及时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承租人才公寓后,因购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市、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政府产权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公寓的维修维护、运营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周转性居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住房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用人单位与人才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者租金缴交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考核制度,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购买住房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唐山市工作或不再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4.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党纪政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学术、业绩方面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6.根据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要遵守人才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租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对不按照规定约定退出住房的,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约定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路北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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