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中国唐山网站最新发布印发《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努力建成”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养老产业创新发展,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优化老年人关爱服务。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地区构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居住小区;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激发,为老服务业态不断丰富,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目标
1.养老服务床位总量达到5万张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有率达到10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7.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明显增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9.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人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0.老年大学覆盖面达到每个县(市、区)至少1所(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重点任务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对无监护人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监护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鼓励县(市、区)新改扩建县级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面向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稳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需求认定、等级评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标准体系和政策制度。〔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访视与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7)将家庭照护者培训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依托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完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9)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托服务,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0)建立助餐服务网络。打造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或助餐服务点,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餐饮场所等增加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引导物流企业、外卖平台等参与配送。到2022年,开展助餐服务的社区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助餐功能,服务基本覆盖社区内所有居住小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1)增强助浴服务能力,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模式发展,培育专业化助浴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2)充分利用省级社区日间照料信息化平台,完善市、县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他生活服务提供商等与社区老年人需求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3)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建设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照护型养老机构,探索建设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机构或设置服务专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完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措施。探索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5)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规划建设一批基层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到2025年,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6)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建设“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打造县乡村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60%以上乡(镇)建有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性养老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7)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布局,引导地方国有资本进入养老行业,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打造多元化养老产业发展体系
(18)加强养老消费市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和相关标准,建立消费后评价体系。制定养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好差评制度”。依法查处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相关专利、商标和商誉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9)统筹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布局,着力推进康养产业主体建设,促进养老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0)加快老年用品研发应用,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打造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推动老年用品进产业园区、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1)积极培育智慧养老新兴业态,积极培育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及示范基地,搭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服务供应商和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完善全流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22)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3)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健全完善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等方面服务管理规范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4)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重点防范和专项整治,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新兴业态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构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5)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6)优化老年人健康服务,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指导,实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强化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7)加快推进老年教育机构和社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各类院校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设置老年学习点,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教育”,开展城乡社区远程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8)加强老年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适老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搭建老年文化活动交流展示平台。编制老年人科学健身活动指南,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广中国传统保健体育运动,组织相关赛事和锻炼展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9)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拓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渠道,依法保障老年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探索建立时间银行、爱心积分、志愿服务综合保险等激励保障机制。持续开展“银龄讲学”“银龄安康”等系列“银龄行动”,推动老有所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市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0)定期开展“拒收现金”专项治理。〔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1)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每个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敬老月活动,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2)加快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领域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强化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
(33)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用地规模、标准和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4)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5年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5)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调整完善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对普通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贴。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6)探索以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养老机构灵活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引导市内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相关责任保险及运营保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7)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等设置养老服务类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健全市县机构“三级”培训机制,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表扬活动。到2022年,培养培训150名养老院院长、4000名养老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专项工程
1.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养老产业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行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7.智慧助老行动。〔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9.养老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盘考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兜底性、普惠性、多样化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可操作、可实施、可评估的推进举措,加强沟通衔接,强化资源统筹和政策协同,构建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数据支撑。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汇聚老年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业人员等基本数据集,推进基础信息共建共享。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养老产业重要指标年度统计。鼓励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老龄化趋势预测和养老产业前景展望,引导社会预期。
(四)加强评估监测。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机制,按年度梳理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跟踪重点任务实施进展,及时提出推进建议。搭建社会监督平台,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
(五)加强考核考评。开展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遴选相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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