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出台18条措施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环境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3-2-17 20:4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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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度,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环境的若干措施》,发布3个方面18条措施,就放宽登记条件、简化材料、实行京津冀地区外资企业资格互认、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建立外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放宽登记条件,推进外商投资准入便利化
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限制
       一是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除冠省名和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可以以自主申报的名称一并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二是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事项调整限制。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的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经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申请,可以变更住所、登记机关、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是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四是允许特殊功能区作为行政区划后缀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以作为行政区划的后缀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标明,但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2、简化住所证明材料
       一是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除涉及负面清单或审批项目外,企业住所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是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
3、推进京津冀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发展
       一是实行“落地签”。对整体搬迁至唐山的京津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不变,提交新址住所证明即可先行办理变更落地。要求变更新名称的企业,积极予以办理。二是实行资格互认。京津冀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来唐山投资,允许其提供由已设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
       对于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表述。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尚未纳入或者表述不完善的新业态、新行业,允许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自主表述。
5、放宽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自然人来唐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放宽外国自然人投资公司登记
       允许外国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但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7、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自然人的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二、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衔接工作
9、做好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外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10、做好外商投资公司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
       对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要多渠道宣传提示引导外资公司在2024年底前,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11、遵守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登记规则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按照内资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变更登记前,按照原有企业类型加注规则执行。
12、做好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底前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全体股东重新约定外,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三、优化外资登记流程,创新外资服务举措
13、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核合一”登记制度
       除涉及特殊审批事项外,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业务全部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提高外资企业登记效率。
14、压缩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
       在“审核合一”基础上,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限,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提供“快速通道”,即时办理、立等可取。
15、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放宽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压缩公示时间,简化办理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建立容错机制,对因存在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外资企业,允许其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6、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
       对有经营意愿但经营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歇业备案咨询和快速办理通道。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恢复经营后也可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期间应当按时对营业执照进行公示和年报。外商投资企业系违法失信当事人不适用歇业备案制度。
17、推行容缺办理服务模式
       外国投资者来唐山投资办理企业登记,提交主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材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容缺办理”机制,先行提交影印件,之后再将原件补齐,登记机关可先予核发营业执照正本。补正材料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登记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登记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系违法失信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
18、完善制度规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确保2025年1月1日前未规范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同时要结合当地外商投资的实际情况,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注册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助力招商引资,为国际化便利化外商投资准入环境服务。

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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