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和土地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相关要求,我市开展了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和唐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范围 本轮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和行政辖区为依据,确定为市本级全域覆盖,包括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含老庄子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土地,合计面积613.62平方公里。 二、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内涵 1.基准日:2024年1月1日。 2.使用年期: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年期分别为40年、70年、50年、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一、二、三级为 “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通热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四、五、六级为 “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平均容积率:商服用地一、二、三级为2.5,四、五、六级为2.0,住宅用地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1.5,工业用地为1.0。 5.表现形式:商服、住宅用地为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地面地价。 三、本次公布的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唐山市中心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表 2.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范围 3.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唐山市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体系,按照自然资源部、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唐山市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已经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和唐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定级范围 唐山市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定级估价对象为市本级行政区全域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园地林地草地,包括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含老庄子镇)的行政区范围,合计面积为81.42平方公里。 二、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内涵 1.权利设定: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国有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 2.权利年期设定: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均设定为30年。 3.利用类型设定:园地按二级地类果园、其他园地设定;林地按二级地类乔木林地、其他林地、灌木林地和竹林地设定;草地按二级类其他草地设定。 4.基础设施状况设定:园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桃树、苹果树、梨树、核桃树等)下,设定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水源保障、宗地内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条件;林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设定宗地外道路通达;草地按照现状尚未开发,未达到耕作利用条件,设定宗地外道路通达。 5.估价期日:统一确定为2024年1月1日。 6.地上附着物情况:园地、草地不包含地上附着物价值;林地包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价值,设定优势树种为速生杨,龄组为幼龄林。 三、本次公布的地价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唐山市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来源:中国唐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