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4-6-15 23:3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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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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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水域内,旅游船艇从事航行、停泊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艇是指各类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客船、小艇、游艇、帆船、体育运动船艇等。
       第三条 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旅游船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船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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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船艇的安全管理,对参与旅游船艇活动的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和旅游船艇营运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督导属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小型客船经营者及其船舶的备案管理工作,督导经营者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制度,督导水路客运经营者落实乘客实名登记制度。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三无”船舶携带网具非法载客、非渔业船舶从事涉渔捕捞违法活动。
       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文书,超员、超航区航行和驾驶人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类船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前审查、体育运动船艇的管理、体育运动从业者的技术培训和体育运动船艇训练、比赛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海防部门负责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以及港口和旅游船艇治安管理工作。
       海警部门负责无证驾驶行为的船舶所有人或无证操作人员的查处工作。实施海上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侦查船艇海上犯罪活动,对海上移交的涉刑案件,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旅游船艇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上船艇修造行业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海洋、应急、发展改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船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当根据水域相关功能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科学划定旅游船艇停泊点及航行区域,并公布渔港、景区、浴场等水上区域范围。对于已建成的旅游船艇停泊点及码头,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综合性评估,确定可停泊旅游船艇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旅游船艇运营应当遵循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提倡运营推进器总功率75千瓦以上的敞开式、IV类和V类船艇、体育运动船艇。
       第八条 旅游船艇经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船艇、乘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九条 从事经营的旅游船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海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救生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 从事经营的旅游船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落实乘客实名登记制度。核查乘客身份信息、人数,禁止超员,并以明示的方式向乘客说明或者警示下列事项: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识;
       (三)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公布的停泊点或者码头停泊,在驶入、驶出停泊点或者码头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航次、在船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限航或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三条 旅游船艇应当配备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符合要求的VHF设备,并保持开启自动识别功能和连续守听VHF设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当建立旅游船艇联合共管机制,及时报送旅游船艇违法违规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旅游船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旅游船艇非法停泊点。
       第十五条 “三无”船舶不得在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当视情况开展“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的“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除政府部门用于管理生产、科研、施工、抢险救灾等工作需要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批准外,船艇应当在通航水域内航行或经营。本市未经主管机关认定的湖泊、水库、河流等内河水域不属于通航水域,目前乐亭县、滦南县、曹妃甸区、丰南区所属内河水域均不属于通航水域,任何船艇不得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机动船舶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管理。
       城市园林水域内旅游船艇的安全管理,由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当依法制定旅游船艇专项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船艇搜救应急、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旅游船艇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搜寻救助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承担。

来源:河北海事、中国唐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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