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 唐山颁发首本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1月17日,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迎来一对80多岁的老人,他们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领取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18日,一对夫妻提交了居住权合同,商议在男方单独所有的不动产上,设立女方永久居住权,顺利完成了登记。 截至目前,中心已办结了3件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唐山市区正式落地实施。 2021 年,居住权首次写入《民法典》,中心积极探索其他先进城市的居住权登记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 居住权登记有何意义? 一是设立居住权,将会丰富现有的用益物权权利类型体系。在现有的用益物权的类型上,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居住权的案例,但物权的设立需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导致司法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和承认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增设居住权,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为司法判决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设立居住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居住权作为新增设的一项用益物权,将会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居住权的设立,将填补现有住房体系的不足,并更好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居住权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离婚时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上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目前,有该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现场取号办理,即收即办。 因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要提供规范的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详细业务流程可拨打咨询电话0315-2806239咨询。 |